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结合本馆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服务器、计算机、存储设备、系统应用软件、后台数据库、容灾备份数据、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软硬件程序和设备。
第三条 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不得在互联网上处理、归档和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利用非涉密电子邮箱、网络硬盘、博客网站上传、下载和存储涉密信息。
第四条 确保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涉密信息。保证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信息安全,不得存储与工作无关的数据,不得带离工作岗位,不得连接非涉密服务器、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
第五条 确保涉密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专机专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非涉密打印设备不得印制、传送、存储中央文件和涉密文件。
第六条 涉密人员要加强保密责任意识,了解信息安全保护手段和方法,及时清理涉密系统和设备中的病毒、木马、黑客和恶意程序,确保其安全可靠使用。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档案资料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