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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国民政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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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函[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全面记录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创新的历史进程,广泛宣传民政事业取得的成就,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开放度、透明度和参与度,民政部决定继续编纂《中国民政年鉴》。在2008年编纂《中国民政年鉴•2007》的同时,补编《中国民政年鉴•2006》和《中国民政年鉴•2005》。为了做好《中国民政年鉴》的组稿工作,现就各地民政厅(局)负责撰写的“地方民政工作”总目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纂内容

  “地方民政工作”总目的编纂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两部分。

  (一)文字部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讲话与论述。这些内容应注明讲话时间与场合。

  2.地方民政工作概况。分年度撰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工作发展概况,每年的篇幅为3000-5000字。各地在撰写时可参照已出版的《中国民政年鉴•2004》一书。

  (二)彩色图片部分

  1.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当地视察民政工作的照片。

  2.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关心民政工作、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的照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可推荐一个版面(6-8幅照片)。

  3.反映各项民政工作新发展、新突破的照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可推荐两个版面(12-16幅照片)。

  4.近年来各地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民政先进单位的工作照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可推荐三个版面(15-20幅照片)。

  二、有关要求

  各地民政厅(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年鉴》的撰稿工作,将其作为反应本地民政工作成就的一个窗口,认真组织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撰稿,切实保证稿件质量,按时完成组稿任务。

  (一)“民政工作发展概况”切忌撰写成工作报告,只需以平实的笔法客观、完整、准确地记录民政工作的发展过程,并可对重要工作的影响做简要陈述。

  (二)文字稿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撰稿人,未注明的将署上单位名称。同时交送电子版文档。

  (三)彩色照片应为电子数码照片,不低于500万像素,格式为.jpg格式。洗印的照片应不小于7寸。

  (四)彩色照片要附上文字说明以及摄影者或照片提供者姓名。各地民政厅(局)要认真审核照片文字说明,确保真实准确。

  (五)请各地民政厅(局)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2007年稿件的撰写,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5年和2006年稿件的撰写。所有稿件和照片送交民政部档案资料馆。

  各地民政厅(局)接此通知后,请及时确定一名《年鉴》编辑工作联系人,并于2008年1月20日之前,将联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报民政部档案资料馆,以便加强工作沟通。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联系人:林林,电话:(010)58123706

  电子邮箱:linlin@mca.gov.cn

  

  民政部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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