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民政部档案资料馆
主要职责与业务管理权限的复函
档办[2008]46号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的规定,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可根据民政系统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民政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经国家档案局审定同意,可制定民政系统的档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定民政系统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对民政系统档案干部进行专业培训。
近年来,在国家档案局的指导下,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加强了本系统法规建设,以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名义印发了《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印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开展了民政专业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对民政系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希望你馆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强化对全国民政系统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能,理顺工作关系,为完善民生档案工作体系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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