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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部公文由档案资料馆直接归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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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函[2006]47号,2006年3月24日)

  各司(局)、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为提高民政部机关公文归档质量,减轻机关归档工作压力,保证机关公文能够及时完整归档,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民政部公文由档案资料馆直接归档。为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民政部公文归档办法(试行)》正式实行,各司(局)应当将由本部门承办的2006年1月1日至4月1日民政部和民政部办公厅文件进行整理,于4月15日前移交档案资料馆。

  二、各司(局)承办的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请示报告,需要有关单位答复的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函件和要求地方民政厅(局)上报材料的文件材料,档案资料馆要做好登记,并采用档案资料馆网站公布、电子邮件提醒、电话催促等方式,督促文件承办司(局)及时移交应当归档的有关文件和上报材料。归档工作完成后取消网上公布。

  三、编制归档文件件号由档案资料馆统一负责,档案资料馆对本年度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文件归档编号后,次年初再对各司(局)移交的归档文件进行顺延编号,防止出现空号或重号。

  四、各司(局)综合处应当切实承担起文件归档的责任,确定一名人员配合档案资料馆做好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各司(局)整理归档的文件可用铅笔编临时件号,并在次年3月1日前向档案资料馆移交。

  五、2005年的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文件归档仍由各司(局)负责,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于6月1日前向档案资料馆移交。

  六、各司(局)应当结合民政部公文归档改革,对本单位的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如发现应当归档而未归档的遗漏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向档案资料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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