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06]12号,2006年1月19日)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为了加强我部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利用声像档案资源服务于民政工作全局,更好地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做好声像档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声像资料采集归档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随着民政业务工作的不断开拓,现代化工作手段的广泛应用,我部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了大量有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和影片等声像资料。做好声像资料的归档既是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我部实际,应重点做好以下声像资料的采集归档工作:
(一)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民政业务工作会议。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有关民政业务方面 法律法规的新闻发布会议。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活动。
(四)以民政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业务工作会议。
(五)以民政部名义召开的表彰大会。
(六)以民政部名义组织的重大社会赈灾及捐赠活动。
(七)以民政部名义与军队有关单位开展的“双拥”活动。
(八)以民政部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议。
(九)部领导外事活动。
(十)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的主要业务活动。
二、声像资料采集归档职责
各单位在负责举办重大活动时,同时承担声像资料的采集归档工作。具备声像录音、摄影、摄像条件的单位,可以直接开展采集声像资料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连同有关文字材料一并归档;不具备拍摄条件的,可以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拍摄获取声像资料,按要求完成归档工作,也可以在开展活动5日之前与部档案资料馆联系,由档案资料馆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拍摄,直接完成归档工作。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大活动,原则上由负责组织的单位进行声像资料的采集,并于会议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文字、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一并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与部档案资料馆联系,共同完成声像采集归档工作。
声像采集归档工作要保证质量,做到音质、图像清晰,内容完整,能够真实反映情况。移交归档的声像资料应有时间、地点、人物、活动内容等文字说明。
三、切实做好已形成的声像资料归档工作
近年来,各单位在开展重大业务活动中已形成一批珍贵的声像资料。有些单位非常重视声像资料归档,及时与部档案资料馆联系,对有关声像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归档,使声像档案有效地得到了保管,并为今后的利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对未按规定及时归档,散放在个人手中的声像资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符合归档条件的,要尽快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对于数量较大,需要进行整理加工的,要尽快与部档案资料馆联系,共同做好归档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将声像资料归档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声像资料采集归档工作
做好声像档案的管理,是民政业务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民政声像资料的采集归档,需要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部档案资料馆要进一步加强与部机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的沟通,建立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声像资料采集归档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不断提高声像资料采集归档质量;部档案资料馆要充分发挥声像加工制作优势,紧密围绕民政业务需要,为各单位提供声像资料服务,如制作光盘、音带、像带、展板等。同时,要通过声像资料的开发利用,加大对地方民政工作的指导,满足公众对民政业务的需求。
各单位应不断强化档案工作意识,切实将声像资料采集归档纳入工作日程。要落实声像资料归档人员,明确职责,如声像归档人员工作变动,应在离岗前将其保存的所有声像资料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各单位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不断改善声像资料采集条件,培养和提高声像资料采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声像资料采集归档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声像资料的质量和完整归档。
民政部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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